來源:國網新能源云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節選內容如下:
四、戰略任務
緊緊圍繞經濟競爭力提升的核心關鍵、社會發展的緊迫需求、國家安全的重大挑戰,采取差異化策略和非對稱路徑,強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任務部署。
(一)推動產業技術體系創新,創造發展新優勢
加快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把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作為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技術基點,推進各領域新興技術跨界創新,構建結構合理、先進管用、開放兼容、自主可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產業技術體系,以技術的群體性突破支撐引領新興產業集群發展,推進產業質量升級。
1.發展新一代信息網絡技術,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化基礎。加強類人智能、自然交互與虛擬現實、微電子與光電子等技術研究,推動寬帶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高性能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技術研發和綜合應用,加大集成電路、工業控制等自主軟硬件產品和網絡安全技術攻關和推廣力度,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維護國家網絡安全提供保障。
2.發展智能綠色制造技術,推動制造業向價值鏈高端攀升。重塑制造業的技術體系、生產模式、產業形態和價值鏈,推動制造業由大到強轉變。發展智能制造裝備等技術,加快網絡化制造技術、云計算、大數據等在制造業中的深度應用,推動制造業向自動化、智能化、服務化轉變。對傳統制造業全面進行綠色改造,由粗放型制造向集約型制造轉變。加強產業技術基礎能力和試驗平臺建設,提升基礎材料、基礎零部件、基礎工藝、基礎軟件等共性關鍵技術水平。發展大飛機、航空發動機、核電、高鐵、海洋工程裝備和高技術船舶、特高壓輸變電等高端裝備和產品。
3.發展生態綠色高效安全的現代農業技術,確保糧食安全、食品安全。以實現種業自主為核心,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突破人多地少水缺的瓶頸約束,走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系統加強動植物育種和高端農業裝備研發,大面積推廣糧食豐產、中低產田改造等技術,深入開展節水農業、循環農業、有機農業和生物肥料等技術研發,開發標準化、規模化的現代養殖技術,促進農業提質增效和可持續發展。推廣農業面源污染和重金屬污染防治的低成本技術和模式,發展全產業鏈食品安全保障技術、質量安全控制技術和安全溯源技術,建設安全環境、清潔生產、生態儲運全覆蓋的食品安全技術體系。推動農業向一二三產業融合,實現向全鏈條增值和品牌化發展轉型。
4.發展安全清潔高效的現代能源技術,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以優化能源結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為重點,推動能源應用向清潔、低碳轉型。突破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瓶頸,開發深海深地等復雜條件下的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技術,開展頁巖氣等非常規油氣勘探開發綜合技術示范。加快核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技術開發、裝備研制及大規模應用,攻克大規模供需互動、儲能和并網關鍵技術。推廣節能新技術和節能新產品,加快鋼鐵、石化、建材、有色金屬等高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推動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技術的研發應用。
5.發展資源高效利用和生態環保技術,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采用系統化的技術方案和產業化路徑,發展污染治理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技術與產業。建立大氣重污染天氣預警分析技術體系,發展高精度監控預測技術。建立現代水資源綜合利用體系,開展地球深部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與綜合利用,發展綠色再制造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技術體系。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加強水、大氣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環境檢測與環境應急技術研發應用,提高環境承載能力。
6.發展海洋和空間先進適用技術,培育海洋經濟和空間經濟。開發海洋資源高效可持續利用適用技術,加快發展海洋工程裝備,構建立體同步的海洋觀測體系,推進我國海洋戰略實施和藍色經濟發展。大力提升空間進入、利用的技術能力,完善空間基礎設施,推進衛星遙感、衛星通信、導航和位置服務等技術開發應用,完善衛星應用創新鏈和產業鏈。
7.發展智慧城市和數字社會技術,推動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依靠新技術和管理創新支撐新型城鎮化、現代城市發展和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方法和手段,加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進程,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發展交通、電力、通信、地下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標準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動綠色建筑、智慧城市、生態城市等領域關鍵技術大規模應用。加強重大災害、公共安全等應急避險領域重大技術和產品攻關。
8.發展先進有效、安全便捷的健康技術,應對重大疾病和人口老齡化挑戰。促進生命科學、中西醫藥、生物工程等多領域技術融合,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公共衛生、生殖健康等技術保障能力。研發創新藥物、新型疫苗、先進醫療裝備和生物治療技術。推進中華傳統醫藥現代化。促進組學和健康醫療大數據研究,發展精準醫學,研發遺傳基因和慢性病易感基因篩查技術,提高心腦血管疾病、惡性腫瘤、慢性呼吸性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診療技術水平。開發數字化醫療、遠程醫療技術,推進預防、醫療、康復、保健、養老等社會服務網絡化、定制化,發展一體化健康服務新模式,顯著提高人口健康保障能力,有力支撐健康中國建設。
9.發展支撐商業模式創新的現代服務技術,驅動經濟形態高級化。以新一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為支撐,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技術基礎設施,拓展數字消費、電子商務、現代物流、互聯網金融、網絡教育等新興服務業,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融合。加快推進工業設計、文化創意和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提升我國重點產業的創新設計能力。
10.發展引領產業變革的顛覆性技術,不斷催生新產業、創造新就業。高度關注可能引起現有投資、人才、技術、產業、規則“歸零”的顛覆性技術,前瞻布局新興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力爭實現“彎道超車”。開發移動互聯技術、量子信息技術、空天技術,推動增材制造裝備、智能機器人、無人駕駛汽車等發展,重視基因組、干細胞、合成生物、再生醫學等技術對生命科學、生物育種、工業生物領域的深刻影響,開發氫能、燃料電池等新一代能源技術,發揮納米、石墨烯等技術對新材料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
]]>4月1日國家能源局網站發布了《2016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2016年,能源消費總量43.4億噸標準煤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左右,天然氣消費比重提高到6.3%左右,煤炭消費比重下降到63%以下。?
《意見》還提到,爭取在2016年6月底前發布實施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實施《京津冀能源協同發展專項規劃》和《絲綢之路經濟帶能源發展規劃》;推動出臺《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啟動實施“互聯網+”智慧能源行動等內容。
針對可再生能源消納難題,《意見》提出要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利用:建設配套調峰電站,提高電網接入消納能力。開展風電供暖、制氫等示范工程建設。探索風電、光伏就地消納利用商業新模式。統籌解決棄風、棄光、棄水等行業發展突出問題。探索試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管理機制。?
此外《意見》還提出要全面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2016年,計劃建設充電站2000多座、分散式公共充電樁10萬個,私人專用充電樁86萬個,各類充電設施總投資300億元。
國家能源局2016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
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的第一年,認識、適應和引領能源發展新常態,做好全年能源工作,進一步加快能源結構調整、推進發展動力轉換,實現“十三五”能源發展起好步開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總體部署,遵循“四個革命、一個合作”戰略思想,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力調整存量做優增量,著力培育能源生產消費新模式新業態,著力提高能源普遍服務水平,努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行穩致遠。
(一)能源消費。2016年,能源消費總量43.4億噸標準煤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左右,天然氣消費比重提高到6.3%左右,煤炭消費比重下降到63%以下。
(二)能源供應。2016年,能源生產總量36億噸標準煤左右,煤炭產量36.5億噸左右,原油產量2億噸左右,天然氣產量1440億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2016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同比下降3.4%以上,燃煤電廠每千瓦時供電煤耗314克標準煤,同比減少1克。
二、推進科技和體制創新,培育創新發展新動力?
(四)推進能源科技創新?
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實施能源裝備制造創新2025行動計劃,研究建立先進技術裝備創新推廣協作機制。示范應用超超臨界機組二次再熱、大容量超超臨界循環流化床鍋爐、柔性直流輸電、煤礦智能化開采、大型管道電驅壓縮機組、深海和非常規油氣勘探開發等先進技術裝備。
推進重點關鍵技術攻關。圍繞能源安全供應保障、清潔能源發展和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三大重點領域,集中攻關核電關鍵設備、燃氣輪機、智能電網、大容量儲能、燃料電池、天然氣長輸管線燃驅壓縮機組等裝備及關鍵材料的自主研發應用。加快全釩液流儲能電池、海上浮式核動力平臺、光熱發電、智慧礦山、煤層氣、生物質能等領域技術定型。
加強革命性技術研究論證。聚焦戰略性前沿技術,進一步加大研究論證力度,推進能源互聯網、先進核能、煤炭分質梯級利用、能源新材料等領域的技術革命。
強化科技創新基礎。加強能源行業標準化工作,推進三代壓水堆先進核電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加快頁巖氣、煤層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油品質量、分布式能源、智能電網等行業標準制修訂。研究組建太陽能發電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能源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五)加快能源體制創新?
落實電力體制改革措施。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加強成本監審,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推進南方、京津冀等區域電力市場和貴州、云南、山西等省電力市場建設綜合改革試點。按照相對獨立原則,組建京津冀、南方、貴州、云南、山西等電力交易機構。推進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化改革,制訂實施市場基本規則和監管辦法。推進放開發用電計劃,優先保障民生購電和清潔能源發電。推進放開售電業務和增量配電投資業務,在廣東、重慶等地開展售電側專項改革試點。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
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推動出臺《關于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擬訂配套措施,研究開展油氣改革綜合試點。有序放開石油勘查、開采、進口、加工準入。推動油氣管道網運分開,促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推動完善油氣價格機制,促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
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研究編制國家能源局權力、責任清單,完善權力監督、制約和協調機制。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繼續取消、下放審批事項,規范審批行為。改進服務方式,逐步推行網上審批。研究建立行政審批聽證和項目決策后評估制度,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加強能源法制建設。加快《電力法》修訂和《能源法》《核電管理條例》《國家石油儲備條例》立法。研究推進《石油天然氣法》《能源監管條例》《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立法和《煤炭法》修訂。完善電力監管法規、標準。
深化能源市場監管。針對重點地區、典型問題,著力加強重點專項監管和問題監管,促進能源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加強簡政放權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審批事項有機下放承接。加強市場秩序監管,著力規范電力市場準入秩序、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加強電網、油氣管網公平開放和成本監管,促進信息公開和公平接入。加強煤電規劃建設和成品油質量升級監管,推進工作有序開展。抓好供電監管,提升人民群眾用電滿意度。加強能源領域行政執法,發揮12398能源監管熱線作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能源監管信息化建設。
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強化安全發展觀念,落實以企業為主體的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堅持完善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電力事故(事件)警示通報和約談訪談制度。做好電網、發電、工程施工、網絡與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專業安全監管。建立安全生產不良記錄和“黑名單”機制。加強電力應急管理,推進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做好國家重要活動和重點時期保電工作。
三、提高能源系統效率,構建協調發展新格局?
(六)切實加強戰略規劃引領?
發布實施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完成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及能源科技創新、電力、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規劃。做好國家級與省級能源總體規劃銜接,爭取2016年6月底前,兩級規劃全部按程序報批發布實施。?
研究編制區域中長期發展規劃。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編制實施《京津冀能源協同發展專項規劃》和《絲綢之路經濟帶能源發展規劃》。促進區域能源協調發展,研究長江經濟帶能源發展思路和重點區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研究能源長遠發展戰略。建立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協商機制,組織開展戰略性重大專題研究。研究分析能源發展戰略需求,推進能源生產消費革命重大示范工程。
(七)加快調整產業結構?
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繼續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淘汰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逐步淘汰其他落后煤礦,全年力爭關閉落后煤礦1000處以上,合計產能6000萬噸。嚴格煤礦基本建設程序,嚴禁未批先建。嚴控現有產能產量,嚴禁超能力生產。鼓勵煤電化、煤電鋁一體化發展,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完善煤礦關閉退出機制,研究設立相關專項基金。
控制煤電產能規模。合理引導投資建設預期,研究建立煤電建設風險預警機制,定期發布分省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提示。嚴控煤電新增規模,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和電力裝機明顯冗余地區,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煤電規劃建設規模,取消、緩核和緩建一批已納入規劃或核準(在建)煤電項目。加大淘汰落后機組力度。嚴厲查處違規建設行為。
加快煉油產業轉型升級。以成品油質量升級為抓手,實施新一輪煉油技術升級改造,形成一批先進產能,淘汰一批落后產能。鼓勵多元化發展,積極開展產品深加工和柔性加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從主要生產成品油調整為側重生產化工產品。推進煉油產能走出去,打造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煉油企業集團。
提高油氣自主保障能力。推進國家油氣重大工程,實施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重大專項,研究老油田穩產、老油區穩定以及致密氣、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扶持政策。支持非常規油氣產能建設和儲氣設施建設。加快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和煤礦瓦斯規模化抽采利用礦區建設。完善國家石油儲備體系,加快石油儲備基地建設,完善動用輪換機制,提高國家石油儲備保障能力。
(八)合理優化空間布局?
實施區域差別化能源開發政策。在水資源可支撐和生態環境能承載的前提下,加大西部地區能源開發力度,穩步增強跨區調出能力。合理控制中部地區能源開發強度和節奏,保持持續發展動力。壓減東部地區重點區域煤炭消費總量,重點發展核電、沿海風電、太陽能和海上油氣開發利用。
優化跨區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加快跨省區輸電工程特別是水電、風電外送通道建設,提高清潔能源利用比重。加快跨省區油氣長輸管道建設,促進主干管道互聯互通。加快重點地區和氣化率較低地區油氣管道建設。推進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配套外輸管道建設。加強電力輸送通道與煤炭輸送通道的統籌協調。
促進能源與高耗能產業協調發展。落實《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支持西部地區實施高耗能產業布局優化工程,提高能源就地消納比例。支持東中部地區加快高耗能產業轉移,實施清潔能源提速工程,降低對遠距離能源輸送的依賴。
(九)加強系統集成優化?
著力提升電網調峰能力。鼓勵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適度加快規劃內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推進西南地區流域龍頭水電站建設,提升燃煤電廠調峰能力。穩步推進熱電聯產機組參與調峰,鼓勵發展背壓式熱電聯產。出臺節能低碳發電調度辦法,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合理調整燃煤機組調峰秩序。研究出臺政策措施,推動儲能技術突破,促進規模化參與調峰應用。完善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進一步挖掘調峰潛力。
積極發展分布式能源。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鼓勵多元主體投資建設分布式能源。研究制訂接入電網技術標準規范,推動分布式能源接入各電壓等級配電網和終端用能系統。創新分布式能源運營模式,鼓勵發展融合儲能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先進微電網。完善各類資源綜合利用機組財政支持政策。
積極發展智能電網。研究建立適應基本國情的智能電網技術路線、發展模式和實現路徑。示范應用微電網、儲能及柔性直流輸電工程。加強需求側管理,推廣應用供需互動用電系統。探索智能電網運營商業新模式,建立清潔、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動用電平臺,適應分布式能源、電動汽車等多元化接入需求。
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利用。建設配套調峰電站,提高電網接入消納能力。開展風電供暖、制氫等示范工程建設。探索風電、光伏就地消納利用商業新模式。統籌解決棄風、棄光、棄水等行業發展突出問題。探索試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管理機制。
四、加快清潔化低碳化進程,建設綠色發展新生態
(十)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
積極發展水電。加快推進西南水電基地重大項目建設,推動白鶴灘、葉巴灘、卡拉等重點水電項目核準開工,積極推進怒江水電開發。做好雅魯藏布江下游水電開發前期研究論證與規劃。
穩步發展風電。推動“三北”地區風電健康發展,鼓勵東中部和南部地區風電加快發展。推進準東、錫盟、晉北、張家口三期新能源發電基地規劃建設,提高新能源發電外送電量比重。研究解決制約海上風電發展的技術瓶頸和體制障礙,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持續發展。
安全發展核電。繼續推進AP1000依托項目建設,抓緊開工大型先進壓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適時啟動后續沿海AP1000新項目建設。加快推進小堆示范工程。協調各方力量,確保高溫氣冷堆、華龍一號等示范工程順利建設。保護和論證一批條件優越的核電廠址,穩妥推進新項目前期工作。加強核電安全質量管理,確保在運在建機組安全可控。
大力發展太陽能。擴大光伏發電“領跑者”基地建設規模。繼續推進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探索太陽能熱發電新技術和新模式。統籌做好太陽能發電項目與配套電網建設銜接。
積極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加快生物天然氣開發利用,推進50個生物天然氣示范縣建設。推動建立燃料乙醇扶持政策動態調整機制,擴大燃料乙醇生產消費。推動地熱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在京津冀等北方城鎮地區推廣中深層地熱能集中供暖。在長江中下游地區推廣地源熱泵供暖制冷應用。推進西藏高溫地熱發電項目建設和中低溫地熱發電試驗。
推動區域能源轉型示范。在浙江、四川、寧夏、青海和內蒙古等地區,建設清潔能源戰略轉型示范省(區)。推進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新能源示范園區建設,探索建立一批基本依靠清潔能源供能的示范區。推進可再生能源與新城鎮、新農村建設融合發展。
(十一)積極推進天然氣高效利用?
研究修訂《天然氣利用政策》。完善交通領域天然氣利用技術標準,加強加注站規劃建設,積極發展以天然氣為燃料的交通工具。鼓勵發展天然氣調峰發電和冷電熱三聯供。擴大天然氣利用替代,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因地制宜替代散燒煤炭,有序發展天然氣工業鍋爐(窯爐)。推進液化天然氣冷能資源綜合利用,適度發展天然氣工業供熱。促進天然氣發電與新能源發電融合發展。
(十二)繼續實施專項升級改造?
實施煤電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十三五”期間,全國計劃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約4.2億千瓦,節能改造約3.4億千瓦,預計總投資約1500億元。2016年,啟動一批超低排放改造示范項目和節能改造示范項目。修訂煤電機組能效標準和最低限值標準。開展煤電節能改造示范項目評估,推廣應用先進成熟技術。
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改造。2016年,東部11省(市)全面供應國五標準車用汽、柴油。扎實做好2017年全國全面供應國五標準車用汽、柴油準備工作。推進普通柴油升級項目。編制出臺車用汽、柴油國六標準。
(十三)鼓勵發展新型消費業態?
全面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按照“樁站先行、適度超前”原則,用好財政支持政策,積極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加強與建筑、市政等公共設施的統籌銜接,研究編制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規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積極發展充電設施分享經濟。2016年,計劃建設充電站2000多座、分散式公共充電樁10萬個,私人專用充電樁86萬個,各類充電設施總投資300億元。
啟動實施“互聯網+”智慧能源行動。促進能源和信息深度融合,探索推廣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業態,推動建設智慧城市和智慧小鎮,助力提升城鄉居民生活品質。推動建設智能化生產消費基礎設施。加強多能協同綜合能源網絡建設。推動能源與通信基礎設施深度融合。營造開放共享的能源互聯網生態體系。發展儲能和電動汽車應用新模式。發展智慧用能新模式。培育綠色能源靈活交易市場模式。發展能源大數據服務應用。推動能源互聯網關鍵技術攻關。建設國際領先的能源互聯網標準體系。
推廣實施電能替代。在居民采暖、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因地制宜發展電采暖、電鍋爐(窯爐)、電蓄能調峰等項目,有序替代散燒煤炭和燃油。研究建立電能替代示范區。到2020年,計劃替代散燒煤炭和燃油消費折合標準煤約1.3億噸。
(十四)切實加強煤炭清潔綠色開發利用?
限制開發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資源。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煤與瓦斯共采等綠色開采技術。加強煤礦粉塵綜合治理。完善礦區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提高原煤洗選加工比重。在鋼鐵、建筑等領域推廣高效清潔燃煤鍋爐(窯爐)技術。適度發展煤制燃料和低階煤分級分質加工轉化利用。加強煤矸石、礦井水、煤礦瓦斯等資源綜合利用。
(十五)持續抓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能源保障工作?
深入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盡快建成12條跨區輸電通道,保障重點地區清潔能源供應。積極參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繼續加大京津冀地區散煤清潔化治理工作力度,確保完成年度考核任務。鼓勵其他民用劣質燃煤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借鑒實施京津冀散煤清潔化治理模式,切實降低散煤燃燒污染。
五、加強能源國際合作,拓展開放發展新空間?
(十六)加快推動重大能源裝備“走出去”?
深入實施“一帶一路”能源合作和中巴經濟走廊能源合作,進一步完善能源裝備出口服務機制,依托工程建設推動能源裝備出口。積極推進核電“走出去”,擴大火電機組、水電機組等常規大型成套設備出口,拓展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裝備出口,鼓勵煉化裝備、運營、設計企業“抱團出海”。穩妥投資海外輸配電項目。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發展電力裝備服務出口。
(十七)積極拓展海外油氣合作?
鞏固重點國家和資源地區油氣產能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油氣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油氣管網互聯互通。推進中俄東線天然氣管道建設,確保按計劃建成。務實推動中俄西線天然氣合作項目。穩妥推進天然氣進口。加強與資源國煉化合作,多元保障石油資源進口。
(十八)積極參與國際能源治理?
加快建設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加強東北亞、上海合作組織能源合作,推動建立區域能源市場。推動核電等中國能源標準國際化。辦好G20峰會能源系列會議,確保取得預期成果和實效。加強與國際能源署、國際可再生能源署、國際能源憲章等國際能源組織合作,提高中國參與國際能源治理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六、實施能源民生工程,增進共享發展新福祉
?
(十九)全方位支持貧困地區能源資源開發利用?
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總目標,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采取非常規舉措,著力加快貧困地區能源開發建設,著力提高當地能源普遍服務水平,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為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貧困地區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能源保障。
(二十)著力加強貧困地區能源開發建設?
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貧困地區能源開發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加大貧困地區能源項目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新建能源開發項目和輸送通道,優先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布局。扎實推進農村貧困地區農網改造升級、農村動力電全覆蓋、光伏扶貧三大能源扶貧工程。統籌出臺扶貧開發優惠產業政策,調整完善水電利益共享等能源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研究建立特殊地區電力普遍服務補償機制,讓更多的貧困地區和貧困群眾從能源資源開發中受益。
(二十一)啟動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
組織編制三年滾動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預計總投資約3000億元。盡快啟動第一批升級改造項目,預計投資約420億元,其中中央預算內投資85億元。兩年內實現農村穩定可靠供電服務。組織編制小城鎮、中心村農網改造升級和機井通電實施方案(2016-2017年),預計投資約1500億元,到2017年中心村全部完成農網改造,平原地區機井通電全覆蓋。
(二十二)全面實施城鎮配電網建設改造?
計劃用五年左右時間,全面加快城鎮配電網建設改造,促進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到2020年,中心城市(區)智能化建設和應用水平大幅提高,供電可靠率達到99.99%,用戶年均停電時間不超過1小時,供電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城鎮地區供電能力及供電安全水平顯著提升,供電可靠率接近99.9%,用戶年均停電時間不超過10小時,保障地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
? ? ?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該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 ? ? ? 辦法指出,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神華、三峽、華潤、中核、中廣核、中國節能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我們編制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 ? ? 總 ? 則
第一條 ?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的實現,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全額保障性收購
第三條 ? 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水力發電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的電站上網電價)和設計平均利用小時數,通過落實長期購售電協議、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和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等多種形式,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根據水電特點,為促進新能源消納和優化系統運行,水力發電中的調峰機組和大型機組享有靠前優先順序。
第四條 ? 各電網企業和其他供電主體(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承擔其電網覆蓋范圍內,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責任。
第五條 ?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第六條 ?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地區,根據電網輸送和系統消納能力,按照各類標桿電價覆蓋區域,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類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予以公布,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可再生能源裝機投產情況對各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適時進行調整。地方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在具體工作中落實該小時數,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根據該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確定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
第七條 ? 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的地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其資源條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全額收購。
第八條 ? 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發電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時不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各類特許權項目、示范項目按特許權協議或技術方案明確的利用小時數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第九條 ? 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受非系統安全因素影響,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擠占消納空間和輸電通道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視為優先發電合同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對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補償費用,并做好與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的銜接。
計入補償的限發電量最大不超過保障性收購電量與可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的差值。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合同不得主動通過市場交易轉讓。因并網線路故障(超出設計標準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除外)、非計劃檢修導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承擔補償。由于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造成實際發電量達不到保障發電量以及因自身設備故障、檢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發電量損失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自行承擔,不予補償。
可再生能源發電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行的發電量應采用市場競爭的方式由各類機組競價執行。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電補償費用標準按項目所在地對應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電價執行。
第十條 ? 電網企業協助電力交易機構(未設立交易機構地區由電網企業負責)負責根據限發時段電網實際運行情況,參照調度優先級由低到高順序確定承擔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補償費用的機組范圍(含自備電廠),并根據相應機組實際發電量大小分攤補償費用。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限發電量及補償費用分攤情況按月統計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備案,限發電量補償分攤可根據實際發電情況在月度間滾動調整,并按年度結算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 鼓勵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參與各種形式的電力市場交易,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邊際成本低的優勢,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實現優先發電,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對已建立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的地區,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現貨市場和中長期電力合約交易,優先發電合同逐步按現貨交易及相關市場規則以市場化方式實現;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補貼標準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制定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比重目標的措施,并在年度發電計劃和調度運行方式安排中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 ? 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在制定發電量計劃時,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制度,使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充分安排優先發電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發電計劃須預留年內計劃投產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發電計劃空間,在年度建設規模內的當年新投產項目按投產時間占全年比重確定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
第十四條 ? 電網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企業在每年第四季度簽訂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合同。
第十五條 ? 電網企業應按照節能低碳電力調度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制定的市場規則,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項目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實現優先發電。電網企業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預測預報的基礎上,將發電計劃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時等時段,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第十六條 ? 電網企業應建立完善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網的調度運行機制,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逐步改變按省平衡的調度方式,擴大調度平衡范圍。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和省級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交易,合理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范圍。
第十七條 ? 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配合電網企業加強功率預測預報工作,提高短期和中長期預測水平,按相關規定向電網企業或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預報結果,由電網企業統籌確定網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曲線,確保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分解落實,并促進市場交易電量部分多發滿發。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第十八條 ? 建立供需互動的需求側響應機制,形成用戶參與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鼓勵通過價格手段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負荷特性,實現負荷移峰填谷。鼓勵用戶參與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履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應會同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對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二條 ?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由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協助電力交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的進行計算統計。對于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限發電量及補償費用分攤存在異議的,可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三條 ? 對于發生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電網企業應及時分析原因,并保留相關運行數據,以備監管機構檢查。相關情況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 ?附 ? 則
第二十四條 ?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并根據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五條 ?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課題《世界能源中國展望(2015-2016)》課題組中期成果)(報告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徐小杰研究員的團隊合力研發,程覃思承擔數據庫更新,朱子陽協助,徐小杰集成、提升和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課題《世界能源中國展望(2015-2016)》課題組對2015年9月前的現行政策情景(CPS,為當年出臺的政策和政策性指向)進行了回顧,認為現行政策方向是正確的,從數據分析看可以達到預定的目標,但是在結構調整、效率提升和節能上仍存在不確定性,因而能源轉型效果未必是必然的和無風險的。在經濟增速較高和規模較大的前提下更是如此。
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能源轉型,必須以減緩經濟增長為大前提。之后從終端消費導向入手,重新確定煤炭產業方向、油氣產業定位,消除非化石能源發展瓶頸,確立正確的節能減排關系。
為此,我們對“生態能源新戰略情景”(EES,為本課題的推薦情景)進行了進一步的提升和發展,通過對比兩種情景下的發展思路、方式和基本假設(見表1),發現EES情景追求更高質量的經濟增長,更優化的產業結構和更高的能源效率與低碳發展方式,從而產生了優于CPS的八大能源轉型趨勢(見表2)。在此情景下,不僅現行政策目標可以實現,而且可以提前實現,達到更好的效果。
趨勢展望
1、能源需求可在2020年形成高峰平臺,并逐步與經濟增長脫鉤。
我們發現,在CPS情景下,從2015年到2030年中國能源需求將以1.97%的速度持續增長,在展望期(2011-2030年)內未見需求峰值或高峰平臺。而在EES情景下,由于經濟增長相對放緩,結構調整加大和效率提升,中國能源需求將于2020年后進入高峰平臺,并至少維持至2030年,且能源需求總量低于同期的CPS情景下的總量。
從能源需求彈性系數看,2025年后能源需求增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剛性關聯逐步脫鉤,體現了適度放慢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更有利于推動直接節能,調整結構,提高能源效率的效果。到2030年后可見證上述脫鉤現象。
2、發電量可趨緩,電氣化程度可明顯提升,使終端能源更加清潔、環保。
在CPS情景下,發電總量及發電量彈性系數偏高,而電力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占比(或電氣化率)較低。然而,在EES情景下,發電總量及發電量彈性系數降低一些,但是,電氣化率反則提升,因為二次能源轉換率提升,終端生活和工業部門能源消費中的電力利用領域和范圍更加廣泛,從而終端能源消費更加清潔、環保、減排,更有利于建設低碳、環保和可持續的發展環境,實現“美麗中國”的目標。
3、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可對節能減排作出更大的貢獻。
煤炭是推動中國能源轉型的關鍵環節。在CPS情景下,煤炭需求于2019年基本進入高峰平臺,并于2025年達到峰值(約31億噸標準煤);而在EES情景下,煤炭需求于2019年便達到峰值(29億噸標準煤),之后明顯下降,無高峰平臺。
在CPS情景之下,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占比相應地逐年下降,2020年低于60%,2030年接近50%,而在EES情景下,2030年的煤炭需求占比降至44%,兩者相差超過6個百分點。可見,在EES情景下,煤炭在一次能源需求中的占比更低,將為各類清潔能源占比的提升提供空間,從而使能源結構更加優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景下,發電用煤在煤炭消費中的占比(即電煤占比)均逐年提升,終端用煤占比(指工業與生活終端用煤在全部煤炭消費中比重)逐年下降,兩者之間形成消長關系。尤其在EES情景下,電煤占比上升速度快于CPS情景,終端耗煤占比下降速度又快于CPS情景。在此情形下,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必將對節能減排作出更大的貢獻。
4、在能源系統優化下,油氣替代和消費結構重構將使對外依存度低于預期。
我們預計,2020年前國際油價依然維持低位(布倫特原油價格為45-65美元/桶)。在這一油價預期下,上述兩種情景將推動中國加大油氣進口,對外依存度相應攀升。在CPS情景下,石油對外依存度將從2015年的60.67%穩步上升到2020年63%之上(已考慮煤制油、電動汽車和LNG交通工具等燃油替代潛力)。
而在EES情景下,2020年石油對外依存度可維持在到62.41%,2030年可進一步降至59%。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是因為EES情景將石油消費納入能源系統的優化之中,更加突出能源替代和節能潛力。我們測算,煤制油、電動汽車和LNG車船以及生物質燃料所替代的燃油規模可達5000萬噸以上,可以有效地降低石油進口。
天然氣的對外依賴情形類似。而且根據我們對天然氣的最新認識,未來天然氣增速緩于之前的雙位數預期,進口天然氣規模受到一定的抑制,直到天然氣的利用瓶頸得到解決,到2030年左右形成適合本國的消費結構。
可見,人們必須在能源結構調整和系統優化的基礎上研判油氣對外依存度。
5、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或將提前實現。
在上述兩種情景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例和非化石能源發電占發電量的比例均逐年增加。其中,CPS情景下的非化石能源占比較低,提升較慢,到2030年仍可達到20%左右的政策目標;而EES情景下非化石能源的占比更高,增速較快,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4%,比CPS情景高近4個百分點。非化石能源發電的占比在EES的情景下,增長更為突出。僅就非化石能源的一次能源占比看,可提前四年左右實現中國對外承諾的政策目標。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帶政策條件、卻可努力實現的目標。
6、核電增長不可少、不可慢、且要穩。
核電也是中國能源供應和能源轉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并在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中發揮作用。其中在CPS情景下,到2030年核電規模可達171GW(按此裝機容量,將相繼超過日本、法國和美國,成為世界第一核電大國),核能占比6.0%。
而EES情景下的核電規模為153GW,核能占比6.3%。我們認為,后者的核電裝機增長相對穩健,但是2015年必須起步,2020-2025年為快速建設期(每年投建8-10臺機組)。但是,如何形成與上述核電發展規模相適應的核電綜合實力、民族品牌和核電文化,是重大挑戰。
7、能源效率仍是關鍵。
推動能源轉型的另一重要途徑是能源效率。顯然,我們對EES情景下的能源效率做了較高的假設(見表1),并認為在持續推動以上海外高橋第三發電股份公司的2臺百萬千萬機組的276克/度或新機組251克/度為代表的國內先進燃煤發電效率、三大產業能耗和能源消費結構調整上是可以實現的。因此,單位油當量能耗的產值高于CPS情景下的產值。到2030年,CPS情景下的每噸油當量產值(以2011年不變價格計算)為37306元;而EES情景下,這一產值可達到41626元,比前者高近10%。
我們始終認為,能源效率在中國具有極大的潛力,應成為政策導向、產業戰略和消費方式轉變的重點,也是衡量能源轉型的關鍵指標。
8、碳排放峰值不僅可以提前實現,還可以在2020年后趨于下降。
通過上述能源系統優化,兩種情景下的碳強度均趨于下降,實現中國對外承諾的碳排放峰值目標。但是,在CPS情景下,碳排放到2025達到峰值,隨后保持一個高峰平臺(110億噸),緩慢回落;而在EES情景下,碳排放在2020年前便可達到峰值(101億噸),隨后呈現快速下降態勢,說明碳排放峰值不僅可以提前實現,而且可以達峰后下降。我們認為,在系列政策推動下,這一碳減排態勢是可以實現的。
政策建議
1經濟增長
經濟增長政策不僅需考慮規模與速度的關系,更主要是速度、質量與效益的關系。我們建議將2016-2018年的GDP增速微降至6.6%。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2019年后有可能降至4.5%,2030年有望回升到5%。這一增長政策目標是通過適度降低速度,將重點轉向更高的經濟質量和更優的結構上。這樣一降一轉升將為所有能源轉型政策提供更大的空間。
2終端消費導向
這一政策從終端消費入手,提升電氣化程度。通過數據庫優化,這一目標可以在較低的發用電量的基礎上實現提升電氣化的理想效果。
3煤炭產業
煤炭政策算加、減和乘法。減法的重點在于盡力削減生活和工業終端用煤,尤其是在東部;加法的重點在于提升高效清潔發電用煤占比。在嚴格控制總量下,鼓勵比較經濟的超低排放;在大幅降低度電煤耗上推進CCUS。因此,煤炭產業不必期許價格和需求回升,不僅要“上大壓小”,更要優勝劣汰和大面積轉產。并到2020年和2025年得到體現其效果。
4油氣產業
油氣供需必須放在能源系統優化中研究其方向,必須改變目前自我規劃的局面;油氣發展必須立足國內、立足節約,擴大燃油氣替代。穩油增氣需要有國內市場需求作支撐,接受市場的選擇。
5非化石能源
在穩增水電的同時,多增風、光、熱,穩步發展核電。當前,多增風光熱的關鍵在于集中與分布式相結合的大小電網消納能力、智能電網支持和終端消費電力占比的提升。需要強調以電網能力建設為主體,電網應成為改革的貢獻者,而不能成為改革的對象。
6節能減排
節能的關鍵在于創新和提升能效空間,節能不僅必減排,而且是減排的前提條件;而減排最終靠結構優化、技術推廣和節能基礎上的CCUS。
結 語
總而言之,現行政策方向是正確的,從數據分析看可以達到預定的目標,但是在結構調整、效率提升和節能上存在不確定性,因而能源轉型效果未必是必然的和無風險的。在經濟增速較高和規模較大的前提下更是如此。我們認為認為,為了確保能源轉型,必須以減緩經濟增長為大前提。之后從終端消費導向入手,重新確定煤炭產業方向、油氣產業定位,消除非化石能源發展瓶頸。確立正確的節能減排關系。只有這樣,不僅現行政策目標可以實現,而且可以提前實現,并達到更優化的效果。
2015年10月14日轉載于《能源網》
]]>國能綜新能〔2015〕177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風能協會、光伏專委會,有關研究機構: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及國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規劃工作方案,統籌考慮能源、電力規劃及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專項規劃,現就進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研究編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是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優化能源結構、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是“十三五”時期指導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理順可再生能源發展思路、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優化可再生能源產業布局、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重要意義,緊緊圍繞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打造中國能源升級版的戰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作為轉變能源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的重要任務,科學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重大利用措施以及體制機制創新方案,為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20%的戰略目標、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規劃編制的工作重點
(一)突出轉變能源發展方式和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方向。要圍繞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費占比20%的戰略目標以及2020年各省(區、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要求,結合能源、電力增長需求和環境約束條件,在“十三五”時期,充分發揮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區新增用電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應為主,中東部地區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來電為主。各地區要明確提出本地區“十三五”時期非化石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目標,作為能源規劃、電力規劃和可再生能源規劃中的關鍵發展指標,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裝機占全部裝機的比重、非化石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等具體考核指標,并相應提出煤炭消費比重及火電裝機控制性指標,做好規劃目標的銜接工作。
(二)要科學論證“十三五”期間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系統總結本地區“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規劃執行情況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認真分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和條件,結合市場消納能力、電網送出條件以及技術進步趨勢,在能源總體規劃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時期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以及各類非電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明確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納入本地區電力、能源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我局將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結合各地區提出的規劃目標及規劃主要內容,提出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規劃發展目標的意見,商有關部門后作為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
(三)認真研究本地區“十三五”時期可再生能源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十三五”時期,要繼續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本地消納與外送相結合”的發展方針,統籌研究可再生能源發展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要提出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基地及重大項目,科學論證基地及重大項目規模、布局和消納市場,明確開發時序。中東部地區要發揮市場優勢,積極開發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做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實好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任務。已批復的抽水蓄能選點規劃和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省份,要結合規劃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布局。具備開展太陽能熱發電的省份,要提出太陽能熱發電基地及重點區域布局。要優化各類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成型燃料、沼氣及太陽能熱水器等非電可再生能源。結合本地區實際,繼續規劃建設清潔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規劃設想,以及擴大示范和深化推動發展機制創新的設想和建設。結合電力體制改革,規劃建設若干以智能電網、物聯網和儲能技術為支撐、新能源發揮重要作用的微電網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綜合供能區域。
(四)統籌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和外送電需求。要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市場作為編制可再生能源規劃的核心任務。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作為編制能源、電力規劃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各類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示范項目規劃,挖掘本地區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潛力。統籌協調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規劃建設,充分利用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可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消納情況,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專線需求,納入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及能源、電力發展規劃,及時向我局報送納入國家能源規劃的建議。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和產業體系建設。各有關研究單位要圍繞可再生能源產業鏈建設、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配套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研究。系統分析“十三五”時期海上風電、太陽能熱發電技術、太陽能工業供熱技術、生物質供熱、地熱供熱、風電供熱技術、海洋能等技術發展前景。以技術進步為核心,著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國家、地方和企業共同構成的多層次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提出對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業人才培養機制和加強配套產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有關建議。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體系。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審批權限,明確審核條件和標準,規范簡化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體系,建立省級政府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一體化管理體系。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部署,率先開展體制機制改革試點。提出各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體系,明確本地區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提出本地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措施。
三、編制規劃的主要任務及時間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區規劃建議初稿和國家規劃專題研究工作。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已有規劃研究工作基礎上,認真組織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研究工作,提出規劃初稿。特別是應盡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國能源規劃、電力規劃和可再生能源規劃的重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基地、重大示范項目和重大機制創新的規劃建議。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機構及行業協會要按照任務分工和規劃編制需要,開展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專題研究工作,形成相關課題研究成果。規劃期為2016-2020年,發展目標展望到2030年。各有關單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將各地區規劃初稿和相關課題研究成果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國規劃初稿。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組織有關單位,在各地區、各研究機構及行業協會規劃建議稿及相關課題研究成果基礎上,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并與國家相關規劃銜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發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國規劃送審稿。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提出意見建議,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將意見反饋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完善規劃初稿,12月底前,形成規劃送審稿,按程序批準后印發實施。
(四)各地區完成本地區規劃。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印發兩月內,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及我局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和其他規劃內容的銜接情況,修改完善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牽頭編制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地熱能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及相關企業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本地區相關部門及企業參與規劃編制工作。
(二)做好規劃銜接。要按照規劃編制工作統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與能源總體規劃、能源專項規劃,省級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城鄉、國土、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廣泛征求意見。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規劃方案進行科學論證。要通過專題研討、座談研討、專家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確保規劃研究論證充分。
(四)及時提供資料。各地區、各行業協會要積極配合,按照規劃編制工作安排,及時協助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統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大項目及工程情況,提交規劃所需各類基礎數據和資料,參與“十三五”規劃系列研討會和征求意見會議。
各地區、各相關單位收到通知后,請按照要求盡快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國家能源局將根據進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協調推進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附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研究專題及分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5年4月13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發布?發改能源[2005]2517)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第二章 補助項目確認
第三條?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第八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第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第四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格式見附2),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第十四條?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應編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格式見附3),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并提交全年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審核地方上報材料,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以及海洋能發電等。
第三條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和電網尚未覆蓋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獨立發電項目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規劃、政策制定和需國家核準或審批項目的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屬地方權限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應納入同級電力規劃。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要堅持按規劃建設的原則。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的制定要充分考慮資源特點、市場需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要注重發揮資源優勢和規模效益。項目建設要符合省級以上發展規劃和建設布局的總體要求,做到合理有序開發。
第六條 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和2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項目,5萬千瓦及以上風力發電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審批。其他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需要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的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太陽能發電項目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
第七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和公布。
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電網企業收購和銷售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增加的費用在全國范圍內由電力用戶分攤,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統計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統計管理和匯總,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九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運營監管工作,協調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關系,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和結算進行監管。
第三章? 電網企業責任
第十條 省級(含)以上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中長期規劃,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規劃,并納入國家和省級電網發展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根據規劃要求,積極開展電網設計和研究論證工作,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進度和需要,進行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上網。
第十二條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
對直接接入輸電網的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投資,產權分界點為電站(場)升壓站外第一桿(架)。
對直接接入配電網的太陽能發電、沼氣發電等小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個人)經與電網企業協商,也可以投資建設。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負責對其所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進行計量、統計,省級電網企業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匯總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并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四章? 發電企業責任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承擔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義務。發電配額指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大型發電企業應當優先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五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注重節約用地,滿足環保、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應按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設計、用地、水資源、環保等有關前期準備工作,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獲得行政許可的項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和建成發電。未經原項目許可部門同意,不得對項目進行轉讓、拍賣或變更投資方。
第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應該安裝合格的發電計量系統,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將上年度的裝機容量、發電量及上網電量上報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發生爭議,可以根據事由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接受調解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裁處。
第二十條 不執行本規定造成企業和國家損失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審計事務所進行審查核定損失,按照核定的損失額賠償損失。有關罰款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