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
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能綜新能〔2015〕177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風能協會、光伏專委會,有關研究機構: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及國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規劃工作方案,統籌考慮能源、電力規劃及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專項規劃,現就進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研究編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是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優化能源結構、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是“十三五”時期指導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理順可再生能源發展思路、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優化可再生能源產業布局、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重要意義,緊緊圍繞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打造中國能源升級版的戰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作為轉變能源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的重要任務,科學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明確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重大利用措施以及體制機制創新方案,為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20%的戰略目標、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規劃編制的工作重點
(一)突出轉變能源發展方式和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方向。要圍繞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15%、2030年非化石能消費占比20%的戰略目標以及2020年各省(區、市)需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要求,結合能源、電力增長需求和環境約束條件,在“十三五”時期,充分發揮非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大力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三北”和“西南”等地區新增用電需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供應為主,中東部地區主要以非化石能源和外來電為主。各地區要明確提出本地區“十三五”時期非化石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目標,作為能源規劃、電力規劃和可再生能源規劃中的關鍵發展指標,要提出非化石能源裝機占全部裝機的比重、非化石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等具體考核指標,并相應提出煤炭消費比重及火電裝機控制性指標,做好規劃目標的銜接工作。
(二)要科學論證“十三五”期間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要系統總結本地區“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規劃執行情況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認真分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和條件,結合市場消納能力、電網送出條件以及技術進步趨勢,在能源總體規劃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時期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以及各類非電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明確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納入本地區電力、能源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我局將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結合各地區提出的規劃目標及規劃主要內容,提出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規劃發展目標的意見,商有關部門后作為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
(三)認真研究本地區“十三五”時期可再生能源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十三五”時期,要繼續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本地消納與外送相結合”的發展方針,統籌研究可再生能源發展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要提出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基地及重大項目,科學論證基地及重大項目規模、布局和消納市場,明確開發時序。中東部地區要發揮市場優勢,積極開發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做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實好分散式風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任務。已批復的抽水蓄能選點規劃和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省份,要結合規劃明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布局。具備開展太陽能熱發電的省份,要提出太陽能熱發電基地及重點區域布局。要優化各類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成型燃料、沼氣及太陽能熱水器等非電可再生能源。結合本地區實際,繼續規劃建設清潔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如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規劃設想,以及擴大示范和深化推動發展機制創新的設想和建設。結合電力體制改革,規劃建設若干以智能電網、物聯網和儲能技術為支撐、新能源發揮重要作用的微電網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綜合供能區域。
(四)統籌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和外送電需求。要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市場作為編制可再生能源規劃的核心任務。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作為編制能源、電力規劃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各類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示范項目規劃,挖掘本地區消納可再生能源的潛力。統籌協調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規劃建設,充分利用跨省跨區輸電通道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可根據資源條件和市場消納情況,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專線需求,納入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及能源、電力發展規劃,及時向我局報送納入國家能源規劃的建議。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和產業體系建設。各有關研究單位要圍繞可再生能源產業鏈建設、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配套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研究。系統分析“十三五”時期海上風電、太陽能熱發電技術、太陽能工業供熱技術、生物質供熱、地熱供熱、風電供熱技術、海洋能等技術發展前景。以技術進步為核心,著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國家、地方和企業共同構成的多層次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提出對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業人才培養機制和加強配套產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有關建議。
(六)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體系。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合理下放可再生能源審批權限,明確審核條件和標準,規范簡化審批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體系,建立省級政府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一體化管理體系。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部署,率先開展體制機制改革試點。提出各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體系,明確本地區對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土地、稅收等優惠政策,提出本地區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措施。
三、編制規劃的主要任務及時間安排
(一)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區規劃建議初稿和國家規劃專題研究工作。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已有規劃研究工作基礎上,認真組織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研究工作,提出規劃初稿。特別是應盡早提出希望列入全國能源規劃、電力規劃和可再生能源規劃的重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基地、重大示范項目和重大機制創新的規劃建議。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等研究機構及行業協會要按照任務分工和規劃編制需要,開展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專題研究工作,形成相關課題研究成果。規劃期為2016-2020年,發展目標展望到2030年。各有關單位于2015年6月底前,將各地區規劃初稿和相關課題研究成果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二)2015年9月底前形成全國規劃初稿。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組織有關單位,在各地區、各研究機構及行業協會規劃建議稿及相關課題研究成果基礎上,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并與國家相關規劃銜接后,于2015年9月底前印發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意見建議。
(三)2015年12月底前形成全國規劃送審稿。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初稿提出意見建議,并于2015年10月底前,將意見反饋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完善規劃初稿,12月底前,形成規劃送審稿,按程序批準后印發實施。
(四)各地區完成本地區規劃。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印發兩月內,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及我局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商定的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和其他規劃內容的銜接情況,修改完善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牽頭編制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地熱能中心、國家海洋技術中心及相關企業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本地區相關部門及企業參與規劃編制工作。
(二)做好規劃銜接。要按照規劃編制工作統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與能源總體規劃、能源專項規劃,省級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城鄉、國土、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三)廣泛征求意見。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規劃方案進行科學論證。要通過專題研討、座談研討、專家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確保規劃研究論證充分。
(四)及時提供資料。各地區、各行業協會要積極配合,按照規劃編制工作安排,及時協助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統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大項目及工程情況,提交規劃所需各類基礎數據和資料,參與“十三五”規劃系列研討會和征求意見會議。
各地區、各相關單位收到通知后,請按照要求盡快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國家能源局將根據進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協調推進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附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研究專題及分工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5年4月13日